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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恐惧心理驱使下
行人是否该为踢狗行为负责?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行人因恐惧狗咬而踢狗,随后被狗主人索赔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派出所记录,今年2月,乌海市公安局滨河分局一派出所接到庄某报案,称其在散步时,遇到未拴牵引绳的宠物狗,狗仅在脚边嗅了一下,庄某因恐惧而踹狗,引发争吵。
狗主人侯某某与聂某某遂向庄某索赔,案件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侯某某未拴犬绳、未佩戴犬牌,存在过错。庄某基于恐惧行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错,故驳回了赔偿请求。
聂某某、侯某某不服,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相关规定,未拴犬绳的侯某某未能证明庄某有过错,故维持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饲养犬只需定期接种疫苗,并遵守相关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佩戴犬牌并系犬绳,以防伤人或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随着宠物饲养的普及,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德,合法安全饲养宠物尤为重要。携带宠物出门时,佩戴犬绳或采取相应措施,不仅保护了他人安全,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