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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宠物饲养的普及,宠物伤人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悉,溧阳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宠物伤人引发的赔偿案件。
赵某带着7岁的小赵前往李某的店铺购物,赵某挑选商品时,突然听到小赵大声哭闹。赵某急忙查看,发现小赵不慎被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赵某随即带小赵就医,并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声称狗虽是其饲养,但事发时狗被拴在门口,狗绳长度约一米,认为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小赵和赵某将李某告上溧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使狗在公共场所内可自由活动,导致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能证明小赵被狗咬伤是因小赵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因此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相关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应对犬只拴养或圈养,挂犬牌,戴嘴罩,并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携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犬牵绳,主动避让他人,不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行人应主动避让犬只,不故意挑逗犬只,受到犬只伤害及时就医并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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