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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和谐,宠物相伴,却因宠物狗的安置引发了一桩财产损害纠纷。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就此类事件作出判决,揭示了宠物狗在公共区域丢失时,责任归属的明确界限。
屈某与张某同住一栋楼,屈某居于30楼,而张某则住在顶楼的34楼。
6月2日晚,屈某将自家的边牧犬关进笼子,放置在楼顶天台的公共区域。
“楼上的狗狗,外面下雨了,别让它淋湿了!”“楼顶太冷了,狗狗会受凉的!”“狗狗,谁家的,下来吧,它在楼上叫,我家狗狗也跟着叫了……”
由于边牧犬的叫声影响了张某及其家人的休息,张某在业主微信群中寻找饲养人未果后,于23时41分将边牧犬和笼子移至一楼大厅,并在群内拍照上传,同时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约半小时安排保安到场查看,发现边牧犬已丢失。屈某要求张某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1万元损失。
张某和物业公司均认为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宠物丢失,不构成侵权,拒绝赔偿。屈某遂将二人诉至南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与屈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楼顶天台作为开放性区域,屈某将边牧犬放置于此,无法排除其自行或被他人打开笼子导致丢失的风险。张某将边牧犬从天台转移到一楼大厅,虽然属于介入因素,但并未增加丢失风险,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性”。
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查看,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应认定其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条件: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具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屈某不当放置犬只,未履行妥善管理义务,干扰了邻居生活。被告张某在寻找饲养人无果后,将犬只转移至另一公共区域,是对权利侵犯的合理救济。宠物犬丢失与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当性”,不构成侵权。此外,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应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限,不应随意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