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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足球俱乐部2026冬训纪(一)

王某在悠闲漫步时,不慎遭遇一只猛犬突袭,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刻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果显示为骶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事故发生时,当地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大狗为何某所养,且事发时何某并未对狗进行牵引。王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何某饲养的宠物犬受到撞击而受伤,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何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核实,何某已支付王某所要求的1万余元医药费,并对王某提出的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无异议。法院最终判定,何某应赔偿王某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940元。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若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侵权人不得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何某未对狗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实际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因此何某应对王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