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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警惕!偷狗者行政拘留十日,宠物安全不容忽视

24直播网    2025-06-25 17:52:56

随着宠物狗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伙伴,养狗不仅意味着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更是情感的寄托。然而,若有人擅自将他人饲养的狗狗带走,这究竟算不算盗窃?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期,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偷狗引发的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件,偷狗者最终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偷狗者行政拘留十日

“您好警官,我的狗被人偷了。”

2021年11月,个体商户汪老板报警称,他养了三年的棕色和白色相间的边境牧羊犬在店门口丢失。监控录像显示,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陌生人在栅栏下将狗拖至非机动车道,随后将其带上车带走。

通过监控视频,警方锁定嫌疑人顾某,并依法传唤其接受调查。经调查,区公安分局认定顾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依法告知其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顾某辩称,自己并非偷狗,而是狗追咬自己,他为了防止狗伤人,将其带走。几天后狗自己跑了。他认为这是一只无主狗,没有偷盗、贩卖或杀害狗狗,不应受到处罚。

区公安分局复核后,未采纳顾某的申辩,对其处以十日行政拘留。顾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顾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处罚及复议决定合法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等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罚款。区公安分局在调查取证后认定顾某盗窃行为成立,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区政府复议决定正确,一审法院驳回顾某全部诉请。

顾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顾某认为,他在路上遇到一只无主狗,狗追咬他,他将其带走。狗有狗牌和芯片,主人一个月后才报警,不符合常理。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顾某带走的是汪老板的狗,且狗并非无主。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最终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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