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红枣协会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以下简称新疆红枣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红枣科研、技术推广、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新疆红枣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新疆红枣事业,让新疆红枣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成为增加我区财政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柱产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新疆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新疆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址:乌鲁木齐市东环路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红枣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培训、咨询服务,技术、维权服务,加工、代销服务,新产品推广服务。 (二)总结与交流红枣在种植、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运输、营销等先进经验;研究和试验先进技术,选育优良品种、推广和示范先进栽培管理技术、红枣专用肥、特效农药、无公害生产和绿色食品、干鲜枣的包装、贮藏和深加工及销售方式等。 (三)新疆大部分地区土地含盐碱、脊薄,风沙大,但土质疏松,沙性土壤多,土壤通透性好等特点,推广枣粮、棉草及其它经济作物间作和矮化密植的栽培模式,探索适合本地生产栽培的技术规程,创立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又一途径。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调查研究红枣的国内、国际市场,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组织红枣出口创汇。我国红枣产量占全世界的百分之九十八。而我区东、南疆具有种植红枣得天独厚的气候资源,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保护本地产品优质质理,红枣精深加工开发,实现红枣产品的多样化、优质化、名牌化、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组织科技和有关人员,对红枣产业进行农科教、科工贸、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到边远地区为枣农进行现场服务。 (六)新疆红枣协会要创办试验田和示范园,不断研究、总结管理栽培技术和引进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经常组织枣农走出去观摩学习,聘请内地红枣专家指导培训;引导和培育龙头企业,创立新疆红枣品牌,实现红枣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从事红枣教学、科研、生产、运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名正式理事会员介绍; (三)经红枣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批准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组织活动; (四)优先享受利用本组织科研成果和各项技术的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协会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技术信息和成果经验; (五)积极撰写论文、专著参加科普活动;主动深入生产第一线,积极参加技术承包、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行业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可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下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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