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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
发布时间:2014-6-11 20:13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现予以发布。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

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及其它未经高温处理的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及其它未经热处理的蛋源产品等。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乳清粉、血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十二)土壤。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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