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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辽宁阜新工商局调查
发布时间:2014-7-30 11:40
复 函
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我协会收到了您们发来的“阜工商协字[2014]1号”协助调查函,现对您们调查的问题复函如下: 1、授权委托书上盖的公章确系我单位的公章,但我协会已于2010年12月进行了换届,任何委托书都应有一定的实效性,不可能是一次授权永久使用。 2 、“枣师傅”新疆骏枣三星,“枣师傅”新疆骏枣四星,“枣师傅”薄皮香枣三个单品的红枣产地应为新疆和田(因内地红枣产区秋季多雨,使得红枣着色差,并且易生虫)。从发来的三袋枣样品看:枣果着色好,无虫,含糖量高,应为新疆产的中下等红枣。新疆红枣 3、包装袋上印制的“新疆红枣协会监制”字样,经查实未经我协会授权,属该企业自行印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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