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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对涉案红枣树苗的密度、成活率、枣苗单棵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4-1-15 13:58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察布xx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红枣树苗的密度、成活率、枣苗单棵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6月5日
   鉴定日期:2013年6月6日
   鉴定地点:察布xx县爱新舍里镇乌珠牛录村x组。
   在场人员:原告(供苗方):师xx;爱新舍里镇法庭工作人员:学x、郭xx;司法所工作人员:永xx;乌珠牛录村村委会调解主任:旭x;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察布xx县人民法院爱新舍里镇法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师xx诉被告(反诉原告)张x合作种植纠纷一案,为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红枣树苗的密度、成活率、枣苗单棵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6月6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在爱新舍里镇法庭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对涉案地及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察布查尔县爱新舍里镇乌珠牛录村x组,地理坐标为北纬43°48'56,东经80°46'12。
   2、据原告(供苗方)师xx所述:涉案的枣树苗是2011年春季从昌吉拉来的(品种:七月鲜、金圆玲、骏枣),栽植于2011年5月,毁于2012年5月。在该村还有一块地是同期栽植的枣树苗,该地枣苗与涉案的枣苗是同一车同一批次拉来的。
   3、现场勘验情况:涉案地块种植的向日葵已出苗,经用GPS实测涉案地面积为16.6亩(11073m2)。
四、分析说明
   因涉案地块枣苗已经被毁,只可参照该村同一车同一批且同期栽植的枣树地为对照田。
   对照田的枣树栽植行距2m,株距0.8m,即枣苗栽植密度为417棵/亩。现该地的枣树生长不整齐,大小不一,有的主干已枯死,从根部萌发新枝,有的整株枯死。有后期补栽的小枣树苗。经现场多点随机抽样调查:测得对照田内先期栽植的枣树成活率平均为33.7%(未计算后期补栽的枣树苗)。
   4、通过市场调查:2011年枣苗单棵价值平均在6元左右。
五、鉴定意见
  涉案红枣树苗的密度为417棵/亩、成活率为33.7%、枣苗单棵价值为6元/棵。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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